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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2]66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6
实施时间: 2002-12-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9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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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云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符合《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文件中规定的免税车辆,由接收单位向车辆落籍地车购税征收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落籍地车购税征收部门验车审核后报你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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