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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0]13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1
实施时间: 1999-7-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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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我局已以云国税发[2000]88号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审批。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分局。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在接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审批,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购买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7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审批后,于2000年9月底以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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