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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0]15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1
实施时间: 2000-7-11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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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信用社发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
  二、收回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收回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20%以内;收回10万元以上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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