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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1]62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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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农村信用社需在年度终了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并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信用社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
  二、实行“单一法人”试点并且由县联社统一扣除专项奖金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专项奖金需逐级报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但每个年度税前扣除专项奖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含50万元),需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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