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30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1-12-17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分公司)“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增强其竞争能力,同时妥善解决企业改革引起的地区间利益转移及相关的税收征管等问题,根据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分公司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石油分公司和片区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分[支]公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根据企业申请可采取由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预缴、独立核算分[支]公司结算的“预征——结算办法”;具体操作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预征率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办法计算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确定。
  二、在“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中被取消独立核算资格时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由县级国税局确认向分(支)公司所在地县级国税局开具确认证明后可以并独立核算的分[支]公司继续给予抵扣。
  三、便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省石油分公司在“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中需办理办理税款清算、发票缴销、变更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纳税手续的,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支持,从快从速办理。
  五、省石油公分公司在深化“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中分[支]公司新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 皖地税函[2000] 2000/9/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冀国税函[2005] 2005/4/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 皖国税函[2003] 2003/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冀国税函[2004] 2004/9/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 琼国税函[2000] 2000/1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皖国税函[2001] 2001/7/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皖国税函[2000] 2000/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 豫国税发[2003] 2004/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 浙国税流[2002]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