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三字[2000]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3-2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如何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昆明市国税局对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外,还按法定税率的40%(即17%税率的40%换算为6.8%)预征增值税。这是国税部门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预征税款并不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地税部门不应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 沪国税进[2003] 2003/2/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 苏国税函[2004] 2004/6/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出 川国税函[2004] 2004/5/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印花 湘地税函[2000] 2000/6/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 京国税函[2003] 2003/2/2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 皖国税函[2003] 2003/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云国税函[2000] 20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