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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1]52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8-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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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情况,2001年度暂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调整为30,不足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足。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名单见附件)2001年度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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