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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央、地方企业向贫困地区捐赠扶贫款予以税前抵扣的函
发文文号: 新政办函[2002]14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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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号召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最近,自治区烟草公司就扶贫捐赠款征收所得税问题,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免征政策。为保证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区扶贫开发进程,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烟草公司向贫困地区政府捐赠的扶贫款,予以税前抵扣。令后,中央和地方企业凡向贫困地区捐赠扶贫款征收所得税问题,均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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