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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5]19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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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区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但车船使用税税额自1986年开征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在全国范围内一直属于较低水平。为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车船使用税税额和纳税期限统一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车辆税额表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征收,在每年3月底之前缴清当年税款。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地税、公安、财政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确保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的宣传工作,要运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的重要意义,取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确保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本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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