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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17
实施时间: 2009-3-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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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退税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退税工作的及时性,我办将对符合条件并确认资格的退税企业名单定期在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网站http://www.mof.gov.cn/bennyzhu_xinjiang/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州、市财政局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2008]85号)执行;对退税申报的具体程序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行政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新监[2007]25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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