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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新监[2004]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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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有关厅局、中央驻疆有关代收代缴、执收执罚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区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质量,保证中央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财监[2004]15号)文件的授权,新疆专员办对自治区的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疆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和专项检查。
  第五条 自治区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加。对中央非税收。的缴管理工作,并接受新疆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新疆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征收。新疆专员办开具的票据由财政部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新疆专员办应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在财政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下发之前,目前仍使用一般缴款书缴纳。
  第七条 中央驻疆单位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新疆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反馈的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票据信息情况,对中央驻疆单位的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新疆专员办负责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新疆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九条 新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如办就地征缴入库,具体征收项目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缴纳单位和代收代缴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正确计算中央非税收入的应缴数、实缴数。
  第十一条 新疆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新疆专员办报送缴纳申报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代收代缴单位);按季度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述报表报送新疆专员办。
  第十三条  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代收代缴单位),按季度预缴各项中央非税收入,新疆专员办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四条  新疆专员办对就地征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建立基础资料台账登记制度。对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年度征缴入库情况及时登录,并做好征收缴纳计划。
  第十五条 新疆专员办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督促缴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对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新疆专员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廷期缴纳事项。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六条 新疆专员办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中央驻疆单位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建立就地监缴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新疆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管理的中央非税收》范围包括:执收执罚单位取得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是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第十八条 新疆专员办建立收入报表报送制度。要求执收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实行财政收入分成的地方财政部门、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况向新疆专员办报送。
  l、取得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的地方执收罚单位(含中央驻疆执收执罚单位)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叫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缴纳申报表(附表1)、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新疆专员办。
  2、取得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的新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考新疆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每年年度终了后 30日内。将彩票公益和发行费计提缴纳申报表(附表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新疆专员办。
  第十九条  新疆专员办建立中央非税收入报送资料台账三记制度。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万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为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打下基础。
  第二十条 新疆专员办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对账制度。定期  将所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入库数据与国库和地方财o政部门进行对账,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新疆专员办建立中央非税收入日常抽查制度。根据日常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个别执收执罚单位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新疆专员办要加强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分析工作,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及时向财政部进行反映。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疆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中央非税收入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新疆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
  l、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及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中央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3、中央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
  4、执收执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5、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是否按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6、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新疆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开展的专项检查,根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疆专员办开展对中央非税收入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库
  第二十七条新疆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中央非税收入监管中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退库:
  l、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2、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3、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4、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九条 需要办理退(调)库的,由代征单位向新疆专员办提出退(调)库申请,如果代征单位是层层汇缴的,由代征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新疆专员办提出退(调)库申请,新疆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由缴纳单位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凋)库。
  第三十条 新疆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要调库手续。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新疆专员办与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库要加强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督,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按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新疆专员办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新疆专员办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征收的报表、帐簿、凭证及相关资料;银行帐户资料;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相关凭证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新疆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l、对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由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2、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新疆专员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
  3、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无权处理的问题,新疆专员办及时上报财政部;
  4、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新疆专员办要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的中央非税收入发生混库的问题,新疆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
  第三十四条 新疆专员办工作人员要洛尽职守;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疆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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