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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1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3
实施时间: 2001-4-1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9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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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直接进口的应税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由于其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含增值税税款,因此不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除摩托车由各地车购办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的要求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执行外,其他应税车辆仍由各地车购办将有关资料报省征稽局车购办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审核后,据审核通知办理征税。
  三、具备《通知》第四条规定退税条件的应税车辆,需由各地车购办将纳税人已缴车购税缴税收据、车购税《完税证明》、车管所开具的不能落户的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退车证明报省车购办复核后,方可退税。
  四、在代征车辆购置税期间,对未缴纳车购税或原未缴纳车购费的车辆,应予追缴车购税,并按规定补发《完税证明》。
  五、车购费缴费凭证、免费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遗失,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办问题的补充规定》(交财发[1996]618号)办理挂失手续后,补发车购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并核收凭证工本费,每证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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