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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2]5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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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对内部退养职工及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支付补偿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精神,现明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在发生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为职工报销手机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或为职工购买的神州行等移动电话卡支出,比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一次性取得的会员制会籍入会费,在确认收入时可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一次性取得的入会费,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而支付的,会员在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在一次性收取入会费的当期计入收入总额;如果一次性取得的入会费,不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按企业与入会者协议的受益期间分摊确认收入,为了便于计算,若受益期间超过30年的(含受益期为终身制的),按30年分摊确认收入。
   四、调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范围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30号)中的“体育文化业”的范围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而不包括经营体育文化商品。
   五、关于查补税款的计算问题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其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隐匿的收入扣除补缴的流转税及能够确认的与这部分收入相匹配的未扣除的成本、费用后,作为应补缴所得,再乘以被检查年度的所得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六、关于申报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口径问题
   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表示。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报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其他”项目中同时反映。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110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如含上述项目,须在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
   七、企业通过商场销售商品,给商场返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
   (二)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
   (三)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八、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其收入如何确定问题
   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办法,其收入2002年度暂按如下掌握,即“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中间转入园区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原不在园区,年度中间进入园区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避免一个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出现两个不同税率和方便基层税务部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类企业可全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即可享受剩余期限减免税,适用15%所得税税率。软件企业没有园区限制,不论是否进入园区,只要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关于软件企业开发成本问题
   凡与企业研制开发软件产品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均可算作为软件企业的开发成本,已在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扣除。企业的软件产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转让,与其他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法相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修正:
第二、六、八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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