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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10]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8
实施时间: 2010-3-8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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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荣誉感,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纳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共同组织开展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评定标准与程序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
  1.评定范围
  本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2007年12月31日(含)之前办理税务登记,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用好、无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指国、地税实际纳税总额不包括免、抵、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对2006--2007年度A级信用纳税人(见附件1)申请续评的,以及“税收服务直通车”企业(见附件2)申请评定的,如年纳税额达不到上述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放宽。
  2.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共管户A级纳税人600户。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以下名额推荐上报:
  南昌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推荐120户;
  九江、赣州、上饶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75户;
  宜春、吉安、抚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55户;
  景德镇、萍乡、新余市、鹰潭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40户。
  3.评定程序与要求
  (1)纳税人申报。各级国、地税机关接文后请在相关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宣传,积极组织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辅导纳税人对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评定标准申报信用等级,自评符合A级信用条件的纳税人,认真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见附件3),并准备纳税人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包括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分别向所辖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提出申请。
  (2)资格初审。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申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评定条件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评审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复审。
  (3)资格复审。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对各县(市、区)局报送的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过程中应根据《办法》相关内容充分征求征管、稽查等部门意见,并将联合研究确定的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于3月20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同时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进行终审。
  (4)资格终审。省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各地推荐的A级纳税人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入闱名单。
  (5)公示及授牌。省级税务机关对入闱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依原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和确定级次,原则上各级复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并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进行授牌。
  (二)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各类纳税人纳入参评范围,要对所有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各地应提高认识,加强B、C、D三个等级的评定工作。B、C、D三个等级的评定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比照A级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制订评定方案。B级纳税人由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发牌匾。对评为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不发纳税信用等级牌匾,但要加强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审查评定资格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A级信用纳税企业资格审查,一经发现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情况,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评定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地税基层局应当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级次并取消对其采取的激励措施同时逐级上报。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所推荐A级纳税人的名称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名称不规范、名称有误等现象。
  (五)为更好地掌握全省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推荐情况,请各地如实填写《2008-2009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于3月20日前通过FTP分别上报至省国、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上传文件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省地税局/上传文件/纳税服务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文件夹下。
  联系人:省国税局:邓 哲 0791-6207366
  省地税局:胡 鹃 0791-6426806
  附件:1.2006-2007年度全省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
  2.“税收服务直通车”企业名单
  3.2008—2009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
  4.2008—2009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情况
  二○一○年三月八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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