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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及印制农业税票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农字[2000]1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5
实施时间: 2000-2-25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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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12号)要求,为确保我省农税票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更换票证及原用票证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1.从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10种票证,原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证、牧业税免税证、畜牧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和牧业税定额完税证不属换发范围,仍继续使用。
  2.各地要认真做好新票证印制的统计工作,准确测算全年使用量,并将票证印制统计表于2000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局农税处,由省局统一印制。
  3.延用的票证省局按年初各地上报计划印制,不再汇总统计。
  4.对规定信用的票证各地应由县以上的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按规定上缴上一级征收机关后统一销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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