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0]3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8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预征——结算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应为:预征率=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扣除比例)。
  二、分支机构可使用与总机构不同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总机构在计算抵扣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可视同购货单位一致予以抵扣。
  三、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自行购进货物,所销货物只能由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购进水、电等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应汇总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杭国税流[2003] 2003/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粤国税函[2000] 2000/3/2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 甘国税发[2003] 2003/6/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申 粤国税函[2005] 2005/7/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津国税流[2002] 2002/3/2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坚决纠正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冀国税发[2001] 2001/9/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 苏国税发[2002] 2002/1/2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 深国税告[2004] 2004/11/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 桂国税发[2001] 2001/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桂国税发[2001] 2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