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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函[2010]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23
实施时间: 2010-3-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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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与书面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 <http://www.acc.gov.cn/>)中年度报备功能已开通,2010年5月31日关闭。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见附件2) ;
  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见附件4)。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0年度报备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责成专人负责完成报备工作。
  首先要核实会计行业管理网实际出资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与填报基准日事务所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一致,则直接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模块中认真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进行网上报备。若不一致的,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变更备案申请,再根据变更备案后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备。
  网上报备结束后,要认真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书面报备材料,撰写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报告,报经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到省财政厅。主任会计师要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完成情况将列入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信息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年度综合评价中将予以相应减分,并列为2010年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书面报备受理时间:即日起至5月31日每周二、四。
  书面报备受理地点: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大厅(省注协办公楼六楼)。
  联系人:程凌鹤;联系电话:024-23494155。
  通讯方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110002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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