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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2]38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6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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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部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司财发[2002]123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02年度销售收入的2%以内定额向所属企业单位(见附件)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0万元。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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