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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40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0
实施时间: 2003-12-10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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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海南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应在设立日期后二个月内向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3〕1239号167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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