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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1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6
实施时间: 2004-5-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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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各出口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原则,统一认识、上下一心、密切协作,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剧增、工作难度大的困难,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提高审核、审批质量,加快了退(免)税进度,确保改革在我省的顺利进行。截止4月30日已审核、审批办理去年结转至今年的陈欠税款94138.08万元(其中:退税41857万元,免抵税52281.08),占去年结转至今年陈欠税款总额95833.39万元的98.23%;审核办理当年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6649.88万元(其中:退税4118.97万元,免抵税2530.91万元)。
  为进一步加快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进度,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提高服务意识,对今年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上确定的重点抓好的30户出口企业,要帮助其加快退税申报进度,优先给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确定重点抓好的六个地、州、市,若出现退(免)税指标不足的情况,省里将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二、个别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尚未办理完毕的应退未退陈欠税尾款,应及时收集相关退(免)税单证,报国税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单证审核,对电子信息不到位的部分单证,各级退税机关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信息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并通知相关出口企业进行计算机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各级国税主管退税机关应同时安装针对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陈欠和2004年1月1日后新发生退(免)税的两套退(免)税审核系统,同时接受出口企业陈欠税款的申报和2004年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四、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各级国税主管退税机关可将所属各出口企业1-4月的报关单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查对,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提供信息的方式可采取打印纸质信息或拷贝信息软盘给出口企业。
  五、在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和商务厅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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