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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36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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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制,并发放至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整顿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管理的政策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需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不管开票时间),一律于申报抵扣时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不报送或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抵扣。
  如:一户一般纳税人11月3日取得开票日期分别为10月20日和11月1日的两张货运发票,则该纳税人在12月征期申报抵扣这两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属期为11月)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申报抵扣完毕,逾期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填报要求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或《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录入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出相应的纸制文件。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件)申报前必须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二)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数据采集方式的选用。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计算机应用状况,按下列方式选择。
  1.计算机应用水平高,能自行下载安装录入的。可自行下载安装《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并自行录入、打印、填报。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下载路径为:互联网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
  2.有计算机,但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不懂自行下载和安装软件的。可向当地国税局索取《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并由其帮助安装,接受当地国税局组织的软件操作培训。培训后自行录入、打印、填报。
  3.没有应用采集软件条件的(如尚未配备计算机的,有计算机但操作人员不懂操作采集软件的等等)。一般纳税人提供纸质抵扣清单,交由当地国税局货运发票代录部门代为录入、打印,一般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向当地国税局报送货运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件和电子信息。
  (三)一般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前将所选择的货运发票数据采集方式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国税局。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文附件第一条第二款中的申报抵扣时限已经改变: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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