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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32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5
实施时间: 2003-9-1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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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分市、县局请示,今年是否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已使用三年以上的税务登记证是否仍有效以及今年的验证工作是否按规定正常开展等问题。对此,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延期到明年进行,目前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今年的税务登记验审工作仍按规定执行。具体税务登记证件验审时间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审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1〕133号)要求,由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税务登记证件验审工作要求:由于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只设有两栏,只能满足两次验证情况记录,因此,对纳税人第三次(或三次以上)验证的,其验证情况(盖章和填写日期)统一规定记录在验证记录栏左侧空白位置。
  四、对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审工作发现的问题或有好的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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