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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0]19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7-1
失效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2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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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征收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在我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二、采取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所得税带征率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下表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的税额。
  所得税带征率表
  实行核定所得税带征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所得税带征率
  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先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然后对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再统一按收入总额依1%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无论是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还是委托国税部门代理征收管理,都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带征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带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收入额的核定不能低于国税部门核定的收入额。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新带征率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新的政策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于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中的有关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3
实施时间: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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