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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28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6
实施时间: 2003-8-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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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是全国最早建立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代理日益发挥着作为税收征管有益补充和为纳税人提供有效涉税服务的积极作用,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税务代理机构通过整顿和脱钩改制,已经成为以注册税务师为投资主体的自主运作的独立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工作正步入较为规范的良性运作轨道。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起草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全省国、地税系统印发。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促进全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办[2002]3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42号文,不仅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发展方向、行业管理、组织架构、作用、性质等,还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展明确了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真正认识到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税务代理不仅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配合税收管理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力量,应切实地把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借助税务代理机构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要积极引导税务代理行业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队伍协税、护税、办税的作用。要防止对税务代理工作不关心,不支持,回避或消极对待,甚至制造障碍的错误倾向。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42号)中的有关精神,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股)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主要协助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联系。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被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局长或副局长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三、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经国家确认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对税务代理市场准入给予了规定,只有经批准成立的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或取得合法资格的人,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全省国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应拒绝末获取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与时俱进,积极扩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以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市扶持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办法、经验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较难掌握的以下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二)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的;
  (三)在推行建账建制工作中,引导委托税务代理;
  (四)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六)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税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对受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所作出的涉税报告,各级国、地税机关可作为受理和审批、审核的参考依据:
  (七)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单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确认给予以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项目,例如财产损失的审核等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一)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十二)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同时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办理开票业务;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五、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代理是处于发展中的新兴咨询、服务行业,对其执业人员和机构,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和要求,为促使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其服务水准,加强执业诚信,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支持、帮助发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的规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违规违法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可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给予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执业等行政处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的,给予公示、警告、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处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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