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28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3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2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澄迈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经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地核实,海南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煤灰水泥、海南华盛新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海南海岛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华盛新人造板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起,对上述企业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加强对上述企业的跟踪管理,管理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执行延长税收政策转制科研 云政办发[2006] 2006/3/2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 苏国税发[2003] 2003/10/1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浙国税流[2001] 2001/12/19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 津政发[2005]10 2005/1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 皖地税[2002]17 2002/11/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 鲁国税函[2009] 2009/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 京国税发[2003] 2003/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桂地税发[2009] 2009/12/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6]68 2006/5/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 苏国税发[2003] 200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