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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28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3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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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澄迈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经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地核实,海南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煤灰水泥、海南华盛新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海南海岛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华盛新人造板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起,对上述企业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加强对上述企业的跟踪管理,管理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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