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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2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12-21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税费法规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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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人,计算缴纳(本部分已失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部分已失效)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本条已失效)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3-5-26
实施时间:2023-5-26

上述法规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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