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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1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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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份起,各市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汇总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通过FTP上报省局,上传方法同运输发票。
  二、各市在汇总上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
  流转税处:李文超 联系电话:0311-8625282
  信息中心:张世红 联系电话:0311-862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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