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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78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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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省移动通信公司汇总经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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