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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25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5
实施时间: 2003-7-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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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概述
  “一窗式”管理模式是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而设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流程。
  (一)实施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设计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各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以下简称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各自独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从而导致纳税申报窗口不能利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的专用发票部分的明细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解决目前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要到不同的窗口分别办理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环节多、窗口多、纳税不便的问题。
  (三)核心内容是“票表稽核”。“票表稽核”是相对于目前金税工程二期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进行的“票票稽核”而言的。“票”指专用发票信息,“表”指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票表稽核”即指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存根联销项税额(报税子系统提供)信息和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认证子系统提供)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目的数据信息进行稽核,查看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数据是否真实,符合逻辑。
  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具体工作内容
  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必须抓好两项中心工作。
  (一)抓好“票表稽核”工作。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票表稽核”工作应当作为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具体做法是:
  1.纳税申报窗口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不等则为申报异常。
  2.同时,纳税申报窗口还应当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税额数据,不符合这一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
  3.凡经稽核属上述第1和第2项所述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一般纳税人存根联、抵扣联信息传递到纳税申报窗口并与CTAIS纳税申报表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将由省局信息中心另行下发。
  (二)抓好优化服务工作,方便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切实有效地进行“票表稽核”工作,各市县局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申报,一站式服务”,即:由申报纳税窗口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只须在一个申报窗口就可办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全部手续。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流程:一般纳税人先进行抄报税,然后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抄报税信息和抵扣联认证信息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传递实现与纳税申报表相关信息的稽核比对,直至最后开具税收缴款书。
  对于现在不具备条件由纳税申报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办税大厅,也可暂时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但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在纳税申报窗口一并办理,并应当按照省局技术部门的有关技术实现方案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纳税申报窗口。
  有条件的市县局,要积极动员鼓励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大的企业,采用经总局测试合格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向税务部门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进行认证,以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
  三、“一窗式”管理模式实行时间
  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各市县局必须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
  (一)报税和申报窗口(地点)必须统一。据了解,部分市县局在乡镇设立税务征收单位受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县(市)国家税务局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往返不同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发给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这种状况不仅给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造成障碍,而且也给纳税人带来很大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省局要求相关市县局必须自8月份征期起将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调整到该纳税人办理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税务机关。
  (二)实行总局发布的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鉴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资料中没有单独反映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为了实现进项税额的“票表稽核”,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8月份征期起也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下称新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新纳税申报办法所列的申报表、附表及填表说明等相关资料由省局统一印发(海口除外)。
  (三)积极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办法。根据国税发〔2003〕53号新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各市县局要做好电子申报推行计划和各项准备工作,已推行电子申报办法试点的海口市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和进度,以彻底解决旧申报表及软件中没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明细数据问题,保证“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的顺利实施。
  四、各市县局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设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向基层干部传达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目的和要求,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取得一般纳税人对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五、为及时掌握“一窗式”管理的推行情况,省局将定期对各市县局进行考核。请各市县局从8月份起,于每月征期结束后3日内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情况(见附表)通过FTP上报省局(税政处),报送路径:税政处/一窗式管理/。
  附件:“一窗式”管理推行情况调查表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一窗式”管理推行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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