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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采[200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6-15
实施时间: 2004-6-1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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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全面监督管理,充分掌握政府采购信息,规范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为,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内在河北省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的,均应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
  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力量,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二十以上。法人代表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具有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业务。
  (四)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凡具备以上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在每年的12月5日前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四、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五、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维护政府采购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协助采购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查。
  (五)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承担在执行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保密责任。
  (六)招标活动终结十五日内将招标总结报告书,报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查;月度终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六、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内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登记备案:
  (一)与供应商或者相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二)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年度内承揽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未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查的;招标公告、预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未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总结报告未在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达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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