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9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1
实施时间: 2004-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7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废旧物资购入方取得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是国家为了鼓励资源的再生利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堵塞漏洞。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审核确认其免税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恢复征收增值税;对经检查发现利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要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销售发票的管理,对纳税人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等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要审核纳税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规模及资金能力等,并据此确定发票的发售数量,避免随意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派员深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其涉税的账、证、表等相关资料及实物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的 皖国税发[2000] 2000/3/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粤国税发[2007] 2007/4/2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琼国税发[2004] 2004/2/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销售使用普通发票有关 甬国税发[2004] 2004/4/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 浙国税征[2006] 2006/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粤国税发[2003] 2003/3/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 渝国税发[2004] 2004/6/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 皖国税函[2009] 2009/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粤国税发[2004] 200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