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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05]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6-8
实施时间: 2004-6-8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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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7号令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我省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程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延期通知书、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的格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实施之日,1994年7月11日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冀财会字第19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在河北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人:孙国良
  联系电话:03117888334
  附件: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程序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7、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8、《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
相关附件: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程序.doc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doc    
附件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doc    
附件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5: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6: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doc    
附件7: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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