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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4]27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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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请示》(平保产冀分发[2004]3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准予该公司2004年度按规定比例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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