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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8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5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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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为加强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实行省级统一核算。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3%,执行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石油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销售分公司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省石油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考虑到各市、县分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决定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市、县分公司在所在地分别预征,由省石油公司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市、县分公司在经营所在地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二)各市、县分公司根据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预征总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省石油公司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据市、县分公司预征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省石油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应补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预征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如省石油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市、县分公司预征税额,可结转下期抵缴。
  第四条 省石油公司所属各市、县分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税收负担变化情况逐年审定。
  第五条 各市、县分公司应按月将本单位当月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表样附后),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给省石油公司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第六条 省石油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报税和数据采集等工作,仍由其所在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第七条 各市、县分公司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不得从省石油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省局原制定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2]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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