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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14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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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化集团于2002年2月对企业进行了重组改制,将主业优质资产组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下称省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为中石化在海南设立的全资非法人分公司。为提高所属企业会计信息归集速度和质量,减少会计核算层次,自2003年5月1日起,省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市、县一体化会计核算”,即取消市、县级分公司、经营部独立核算职能,使其成为省公司的报账单位。整合后,省公司下设19个二级核算单位(下称市县级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及下设的251个加油站(名单详见附件1)的油品经营业务和财务管理。
  为适应中石化改制后的税收管理需要,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地方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现就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改制后,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二、增值税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领购发票,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市县级分公司分别缴纳、省公司按月清算的办法。
  1.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计算。省公司向市县级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省公司和市、县级分公司对外销售油品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
  市县级分公司每月汇总分公司本部及所辖加油站上月成品油销售情况,制作《市县级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并于当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集中在省公司抵扣,市县级分公司不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应交税金的计算。
  (1)省公司每月初汇总上月各市县级分公司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并根据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
  (2)计算各市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占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3)按照销售比例分配各市县级分公司实际应交增值税,制作《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3,下简称《税款分配情况表》)。
  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省公司当月
  应交增值税=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月汇总
  进项税额
  销售比例=本市县级分公司当月销售额
  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
  当月汇总销售额X100%
  市县级分公司
  当月应交增值税
  =销售比例
  X省公司当月应交增值税
  4.增值税的申报及缴纳。
  (1)省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将《税款分配表》(一式两份)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海口市国税局。海口市国税局审核盖章后于当月8日前将《税款分配表》一份存档,一份返还省公司。
  (2)省公司将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税款分配表》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及时下发至各市县级分公司。各市县级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分配表》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同时将按该表分配的本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3)为与CTAIS的申报程序保持一致,各市县级分公司在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时,应当以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销项税额与同月省公司计算出的各市县级分公司应交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作为虚拟进项填报进项税额。
  5.税款清算。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省公司应当对各市县当月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算,多缴税款冲减下期应交增值税,少缴税款由省公司向海口市国税局补缴,涉及申报数据调整改变的,在下期申报表中做相应更正调整。清算公式如下:
  省公司当月应
  补(退)税款=省公司当月
  应交增值税-省公司及各市县级分
  公司当月已缴增值税
  (三)日常管理。各市县国税局应当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公司、各市县级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管理:
  1.认真核实各级分公司自有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等允许从销售中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对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不得从当期销售中扣除;
  2.加强对省、市县各级分公司销售情况的监督,各市县国税局凡发现所辖各级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偷税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组织检查,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三、所得税管理
  (一)所得税申报。省公司下属市县级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公司统一核算,在省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各市县级分公司不再向所在地的市县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统一由省公司向海口市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汇算清缴工作由海口市国税局负责。
  (二)财产损失申报确认。各市县级分公司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先由各市县级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国税局申报确认,省公司集中相关报损资料统一向海口市国税局申请,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
  四、税务检查
  每年5月份后,由省局稽查局牵头组织有关市县稽查局组成检查组,对省公司及其各市县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应补的增值税税款,能够确定少缴税款是由市县级分公司造成的,少交的税款由该市县级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追缴入库;不能确定的,由省公司向海口市国税局补缴;应退增值税,由省公司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应补所得税由省公司向海口市国税局缴纳,应退所得税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所得税税额。
  五、各市县级分公司及所辖加油站发生增减等变化的,省公司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国税局,省局将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各市县国税局。
  六、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国税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税政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加油站、油库情况一览表
     2.市县级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
     3.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1:海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加油站、油库情况一览表.doc    
附件2:市县级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doc    
附件3: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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