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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致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纳税人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3-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2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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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我局自2009年4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仍有部分纳税人不熟悉管理办法和操作,造成无法正常抵扣的情况,特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由于海关传递海关缴款书数据时限一般在缴款成功后10-25个工作日,纳税人应改变以往的数据采集及缴款习惯,尽量在当月25日前采集海关缴款书数据。使用“保函”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注意缴款时间,否则,届时将无法按期产生稽核结果,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款。
  二、纳税人应按要求完整规范采集海关缴款书
  海关缴款书号码在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号码第20位必须是“L”。纳税人在采集海关缴款书时号码应完整规范录入,其中:数字、字母、符号以半角录入;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上行打印的括号和四位日期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录入;开票日期应录入票面填发日期;如企业取得同一号码多张海关缴款书,税额应按末张海关缴款书最后一栏合计数录入。
  三、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查询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查询方法应先选择海关缴款书上报月份,然后再点击“稽核管理——查询比对结果”。具体操作请看《网上申报海关缴款书稽核操作说明》或咨询服务公司。纳税人应注意查询方法,避免由于操作错误,导致错过抵扣期限,造成损失。
  四、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一)纳税人每月13日前能选择是否确认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书一旦确认,前期上报的海关缴款书在稽核通知书确认后、13日前,稽核相符的将在下期抵扣,因此纳税人如有未稽核通过的海关缴款书,应先进行查询。
  (二)纳税人应在上传海关缴款书的次月申报期内确认下载并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书进行申报抵扣,避免错过抵扣期限造成损失。纳税人应将稽核通知书作为附报资料在报送申报资料时一并报送。
  特此告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网上申报系统海关缴款书稽核操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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