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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3]3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4
实施时间: 2003-3-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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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关于我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松[2003]6号)收悉。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销售的电力,可依照“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不属我局管理权限,建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复
  二○○三年三月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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