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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由总机构交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3]3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3
实施时间: 2003-3-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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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函》(海松〔2003〕16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3号)有关规定及你局实际情况,同意你局下属的儋州市、临高县和澄迈县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应交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儋州市统一申报交纳。上述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二○○三年三月三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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