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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汽运器材公司临时加油点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2]18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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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汽运器材公司临时加油点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2]240号)收悉。据了解,海南汽运器材公司所属文昌、琼海和三亚三个临时加油点是该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机构,其主要是为海南汽运总公司内部车辆提供车辆用油、材料,货款也是通过内部结算。为便于企业经营和税收征管,经研究,省局意见:对上述三个临时加油点只从事内部车辆加油(不对外加油)的,其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在海口市汇总申报缴纳;对于既从事内部车辆加油,又对外加油的,其应纳的增值税应在加油点所在地申报缴纳。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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