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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2]12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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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和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反映,由于公司实行了“一本帐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由省公司统一核算,会计数据、资料等均由省公司集中管理,各市县设立的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总公司的报帐单位。为此,请求给予统一申报缴纳税款的照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和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税收的征收及管理问题各直属地税局对辖区内邮电通信企业,依法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力。
  税收征收及管理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帐簿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及日常评税和稽核等。
  三、关于税务检查问题为便于征管和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和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最多只统一实施税务检查两次,具体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检查,并将检查结论抄送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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