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冲减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1]4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9
实施时间: 2001-11-9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2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精神,现就海南省银行企业冲减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银行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其总行或总机构下发的2001年具体冲减指标,凡低于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帐面余额20%的,由纳税人自行在本年度应税营业额中冲减;凡超过2000年度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帐面余额20%的,各分行或分支机构按其2000年度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的20%先冲减,超过20%的部分,统一由省分行或省级分支机构向省国税局申请审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函字[1993] 1993/4/15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冲减2002年度各专业银行应税营业 哈地税发[2002] 2002/10/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 冀地税函[2001] 2001/11/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粤国税函[2009] 2009/1/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 湘地税函[2004] 2004/3/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 湘地税函[2004] 2004/3/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 冀国税发[2000] 2000/1/3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6]70 2006/6/1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 湘地税函[2004] 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