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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4]21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3
实施时间: 2004-4-23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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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政策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以及我省税收征管多元化报税工作和税收会计核算系统软件的顺利推行,目前部分税收票证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基本停止使用。为了减少基层税收票证保管的工作量,规范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省局在对基层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决定对部分暂不使用的税票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销种类、数量定额完税证、其他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和其他各种票证以各市上报省局《需核销票证情况统计表》的数量和种类为准。部分单位现存的国地税分家前的税票,以及旧版本的票证本次也一并销毁。
  二、缴销程序各市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要求,遵循认真、细致、谨慎的原则,按照票证销毁的具体程序办理,并明确责任,不得敷衍了事,任意处理,缴销工作六月底前完成。
  清理核销时对已在帐簿和报表中反映的票证,要填写《在册税收票证销毁清单》,并按作废处理,一次性统计在二季度《票证用存情况季报表》中;对未在帐簿和报表中反映的票证要填写《未在册税收票证销毁清单》,并妥善保管。缴销工作完成后,各市局要将上述票证销毁清单随二季度报表一起上报省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针对部分单位提出增加部分大面额定额完税证的建议,省局决定印制50元面额定额完税证,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上报使用计划(省局局域网计财处票证目录),以便统一安排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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