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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10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3
实施时间: 2004-4-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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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各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严格按照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执行,《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税收法制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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