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1]33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5
实施时间: 2001-10-1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契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1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要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税收征管,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三、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在执行《税收征管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请示和汇报。
  请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结合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精神和省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琼国税发[2003] 2003/7/1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 1993/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苏地税发[2003] 2003/10/3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 京地税农[2001] 2001/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03] 2003/1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津财农[2003]35 2003/12/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 京地税农[2003] 2003/4/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 京地税农[2003] 2003/1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5] 2005/8/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豫国税函[2004] 200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