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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冀价政调[2004]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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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冀发[2004]8号)精神,充分利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当前,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以及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增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民增加收入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要把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作为今年后几个月及今后一个时期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监管,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1.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计费”,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2.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3.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整顿涉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各种收费,取消专门面向三轮车的车辆户口本工本费、安全管理费等农机监理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农机监理收费标准,反光号牌由每付50元降为40元,不反光号牌由每付30元降为25元,同时取消补发牌照加倍收费的规定。
  4.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精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1.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
  各级物价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农民外来外出务工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维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
  2.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3.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2268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执行,我省的检疫收费标准,在各设区市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由各设区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对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有关部门对检验结果应予认可,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4.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5.规范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和建房收费。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只允许收取婚姻证书费,除此之外的任何搭车收费均属违法收费。规范婚前体检收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体检范围或使用不必要的体检手段。不得强制向农民收取婚前教育费、婚姻保险、计划生育押金等各种非法收费。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6.降低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总长为12米以下(未满15KW[20马力])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在《河北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字[2000]第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7.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要按照尽量减轻养猪户负担、增加养猪户收入的原则,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8.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收费。坚决取消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及运输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
  9.规范农村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农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加大执法监督和公示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1.继续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要重点加强对涉及家禽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的收费检查,确保国家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处理农民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防止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事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查处的违法所得,能退还农民的要全部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2.继续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凡是向农民收取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重点抓好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公示前对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凡是将违规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做好公示牌的管理维护,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
  3.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认真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将建立农村监督网络作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和重要措施。要把农村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与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村价格监督员三项工作结合起来,整合农村价格管理资源,逐步做到农村的价格收费投诉、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价格矛盾有人过问,有人受理,有人解决。
  五、抓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和成本调查工作,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1.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89号),建立规范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实行省、市、县联网,共同开发土特农副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信息,形成基本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网络。通过与新闻媒体和基层农业中介组织密切合作,把经整理分析后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2.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继续做好农民种植意向、农户存粮、农资购买等专项调查,开展主要农产品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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