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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政调[2004]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0
实施时间: 2004-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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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我省发展的环境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步伐,去年底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要求在全社会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优化价格和收费环境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整顿价格秩序优化价格和收费环境的重要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区域经济的竞争集中表现为发展环境的竞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因此,维护好本地的投资、交易、价格、信用和各种公共行为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
  而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秩序是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部分。价格秩序混乱,不仅破坏公平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而且妨碍消费需求增长,影响投资者信心,甚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价格和收费环境的重要意义。要把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环境,作为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物价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价格体制环境,更为适宜的价格运行环境,更加规范的价格秩序环境,更加良好的价格服务环境。
  二、全面清理涉及投资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为投资和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1.结合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政府机关行政许可收费,及时变更或撤消已经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许可证。
  2.认真落实我省规定的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之外,对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予取消。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以下优惠:免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城市占道费、城市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止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半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其他需要收取的费用,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3.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清理、取消现行价格、收费政策中的各种不平等条款,坚决取消具有歧视性、限制性和地方保护性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供应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水、电、气与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价格。
  4.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促进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完善新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收费还贷和价格承诺政策,在调查测算、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可对路桥、水厂和污水、垃圾处理厂等项目建设和经营作出价格承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收益。
  三、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
  1.开展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治理中介服务组织乱收费问题,坚决制止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
  2.开展涉及建筑企业收费专项整治。对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一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整顿培训收费,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开展路桥收费专项整治。从严核定路桥建设、还贷、管理成本,制定符合实际的合理收费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撤销、合并不合理的公路收费站点,实现合理布局。
  4.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加强对涉企收费及收费部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建立国家机关收费项目与标准查询系统及价格检查档案,重点监督那些涉企收费项目多的收费机关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严查处对外商外埠投资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为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5.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对农村医疗、中小学教育、农村用电、农业用水、农民建房收费等与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价格及收费要常年检查、逐项排查,坚决退还多收农民的价款,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优化农村发展环境。
  6.开展电力行业价格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出台电价政策,利用供电紧张之机,采取各种名目和手段乱加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的负担。
  7.开展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以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为重点的市场价格检查,重点加大对商场、超市、旅游、餐饮等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价格公共服务,通过发布调查研究报告、价格指数分析报告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测报告,公布价格信息、生产成本和价格水平比较,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促进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不断增强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1.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认真抓好“个体工商户缴费登记证”、“私营企业缴费登记证”和“房地产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落实。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要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等有关内容,企业缴费后应开具统一收费票据。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按公示的项目、标准收费,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或者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交。
  2.继续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凡是向农民收取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重点抓好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公示前对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
  3.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将所有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逐年编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媒体上公告。对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要随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企业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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