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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01]96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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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0]151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二、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铺面、厂房等。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铺面、厂房等,不包括别墅、渡假村。
  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的区分,以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为标准。
  海口、琼山、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它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暂时出租或临时使用过的积压商品房(不含铺面),原则上可视同积压空置商品房,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鉴于这一情形比较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受理,后调查,并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鉴于已领取“主体工程完工”房产证的商品房,实质上还未竣工,其所有者需继续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后才能取得“商品房”房产证。因此,对于已领取“主体工程完工”房产证的商品房视同“半拉子”工程,适用“半拉子”工程有关税收政策。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入后至销售前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2002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房产税申请,经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免征闲置期间的房产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鉴于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追偿债务过程中承接了大量商品房,为减轻其税收负担,其承接后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可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免征闲置期间的房产税。
  六、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或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营业税的免税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1、销售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提供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房产证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二份,销售购入的空置商品房,提供卖方购房发票或房产证或确权通知书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二份;
  2、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抵债协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二份;
  3、银行进帐单、银行转帐单或收付款凭证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各一份;
  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复印件各二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明细表(列明房号、买主名称、房屋面积、房屋价款、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申请减免税款),营业税、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当事人协商以空置商品房抵债的,可不提供上述第二项资料,但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法院裁定以空置商品房抵债的,可不提供上述第二项资料。若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由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税务机关派员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意见,经市、县地税局税政(含农税)业务科(股)确认盖章后,可视同有效资料。
  七、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规定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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