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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0]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0-1-4
实施时间: 2000-1-4
失效时间: 2011-9-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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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凡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还手续,对按规定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要及时将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纳入国库。
  二、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能以各种借口故意刁难纳税人,更不能以权谋私。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每一个直属地税局只能开设一个保证金专户;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立即存入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户要实行专人管理,退还保证金时,必须经直属地税局的所得税科、股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各直属地税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证金专户进行检查。各直属地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专户的管理和保证金退还、缴入国库等情况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每年将对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五、各级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和配合,在交易环节,严把纳税保证金交纳关,凡是按《通知》规定应交所得税保证金而没有缴纳纳税保证金的,一律不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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