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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委办发[2010]1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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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31日
  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2、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统筹地区分别统筹,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各自为统筹地区。
  二、范围对象
  4、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市政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杭州市主城区政府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6、杭州市主城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10元。
  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7、参保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待遇享受
  8、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杭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9、按本意见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10、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1)基础养老金。按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调整。
  11、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2、养老金调整机制。市政府根据省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杭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13、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施行后,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本意见规定参保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意见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经本人同意,可对“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实行清算,终止“老农保”关系。
  14、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施行后,已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财政补贴部分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重新计算。财政补贴余额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其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施行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6、与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因征地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抵冲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总额抵冲有余的,余额直接记入个人账户,总额不足抵冲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
  17、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意见施行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参保人死亡时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要求退费的,允许清算。退费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8、与其他各类老年生活补贴政策的衔接。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规定,研究制定各类生活补贴政策与本意见的衔接。
  19、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七、管理服务
  20、经办机构建设。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养老金领取和本人信息查询。各地要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21、工作职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工作的实施。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和指导;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承担费用的划转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准时到位,并做好基金管理使用的督查工作;杭州市主城区区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财政负担费用的划转工作。
  杭州市和各区县(市)民政、农办、公安、人口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2、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财政补贴费用应及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八、组织领导
  23、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杭州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24、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真正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九、其他
  25、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本意见所涉内容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26、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7、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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