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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3]28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7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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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将石灰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以上幅度内分别确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中“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元/吨”修改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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